(2012年9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指導方針,更好的落實教育部《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確保教職工在學校的主人翁地位,發(fā)揮主人翁的作用,進一步實現(xiàn)教代會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促進和加強學校工會、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工作,充分的揮教職工的積極創(chuàng)造性,辦好讓人民滿意的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規(guī)程。經教代會討論、修訂、通過于2012年10月1日起實行。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學校聘用教師、臨時工人、合同制工人、離退休教職工享有和在職正式教職工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三條:學校黨組織領導教代會,支持和引導教代會代表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充分發(fā)揮教代會代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作用。
第四條:學校校長支持教代會工作,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好學校,實行校務公開,依法治校,保證教職工依法直接行使民主參與、民主監(jiān)督、民主管理權利。在制定計劃、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學校管理制度、財務收入與支出以及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校級干部工作績效的評議等,要認真聽取教代會意見,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第五條:學校工會組織是教代會的常設工作機構,在教代會閉會期間承擔日常工作任務。
第六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需按教代會的有關規(guī)定召開教職工全體會議。
第七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會的籌備工作
第八條:教代會的籌備工作一般由工會負責。在教代會正式開會前兩周公示,同時征集代表議案。
第九條:確定教代會中心議題。教代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圍繞學校的中心工作,例如審議校長工作報告,教職工聘任制,教職工獎懲制度及其它重要規(guī)章制度;審議有關教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評議領導干部等。一般一次教代會1—2個中心議題,不宜過多。議題確定之后,報請學校黨組織討論,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工會向黨組織提出教代會主席團候選人名單。主席團成員包括黨、政、工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教代會主席團成員7—9名為宜,其中,教師代表不少于40%,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教代會正式代表,盡量照顧各個方面,尤其是人數(shù)較多和有代表性的部門。
第十一條:成立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專門工作小組成員由工會提名,經主席團審議后,提交教代會表決通過。專門工作組可分為文秘組、提案組、后勤組、評議監(jiān)督組等。專門工作組在主席團領導下,配合主席團做好教代會各項具體工作,專門工作組可聘請有一定特長或熟悉本業(yè)務的非正式代表參加。教代會閉會期間,專門工作小組接受工會組織的領導和指導。
專門工作組的任務:配合主席團對教代會需討論的問題進行調研和初步審議,參與制定教代會將要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方案,搜集、整理、論證、落實教代會各項議案,草擬評議干部的實施辦法,認真整理評議意見,統(tǒng)計測評結果,監(jiān)督檢查評議結果的落實,做出評議結論。專門工作組向主席團和教代會匯報工作。
第十二條:教代會主席團的職責:主持開好教代會正式會議,組織和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研究大會議題中需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聽取和綜合各組代表對各項議題的意見,處理大會期間的各種偶發(fā)事件和其它臨時性問題。
第三章 教代會預備會
第十三條:教代會預備會前1—2周,要將教代會的有關文件、報告等材料,發(fā)給每位代表。責成代表廣泛征求本部門教職工意見,并將教職工意見建議分類歸納后,在預備會上向代表們匯報。
第十四條:預備會議上代表們充分討論大會的中心議題和有關問題,在聽取代表意見的基礎上,對教代會文件、報告進行修改,修改后再提交教代會正式會議審議。預備會議要達到統(tǒng)一認識、明確任務的目的。
第十五條:教代會預備會議程序
1.選舉產生本次教代會主席團。
2.表決通過本次教代會議程。
3.聽取有關行政領導和學校職能部門負責人就提交大會審議的文件說明。
4.聽取各代表組征求教職工意見的情況匯報。
5.經代表們充分討論后,審議通過正式會議的中心議題及有關問題。
6.通過本次教代會專門工作組人選的提名。
7.討論其它事項。
第四章 教代會正式會議
第十六條: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年召開1—2次常規(guī)性教代會。學校遇有重大事項確需召開教代會時,學;蚬梢哉匍_非常規(guī)性教代會。
第十七條:教代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十八條:教代會實行審查立案制度,對超出學校權限或空洞無物的提案,及時附上不能立案的文字理由,退還給提案者本人,立案后的提案報請黨、政領導批閱,再轉交有關部門或責任人進行落實,并簽署落實結果。所有提案的落實結果,均應反饋給提案者本人簽字。
第十九條:教代會常規(guī)性正式會議議程。
1.開會。
2.唱國歌。
3.作代表資格審查說明。
4.致開幕詞。
5.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并提請大會審議通過;聽取行政職能部門關于學校財務工作收、支、余情況報告,并提請大會審議決定;聽取校級領導干部述職報告等,并提請大會進行審議。
6.分組審議工作報告,評議校級領導干部,履行教代會各項職權。
7.聽取各組代表匯報(分組進行),就學校的熱點、難點等有關問題開展對話,質詢,聽取代表們意見和建議,解答有關問題和代表提案。
8.對審議事項及議案按“同意”、“不同意”、“棄權”進行表決,表決方式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
9.宣讀大會決議和決定。
10.致閉幕詞。
11.閉會。
第二十條:教代會非常規(guī)性正式會議議程:
1.開會。
2.作代表到會或缺席的說明。
3.作召開本次教代會理由的說明。
4.宣布并提請代表審議中心議題。
5.對審議事項進行表決。
6.宣讀大會決議。
第五章 教職工代表
第二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占教職工總數(shù)的比例:一般50人—100人的學校代表名額為20%—30%,100人以上的學校不低于15%,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60%以上。
第二十二條:代表名額要顧及到各個職能部門,兼顧老、中、青年職工和女職工。
第二十三條:為了讓更多的教職工參與學校管理,教代會換屆時對教職工代表應有一定數(shù)量的更新,更新比例不少于代表總數(shù)的40%。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代表的選舉。工會按學校職能部門分配代表名額,召開全體教職工大會,先醞釀代表候選人,然后采取差額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超過半數(shù)的有效。
第二十五條:教職工代表人數(shù)出現(xiàn)空缺時,按替補制原則增補代表。
第二十六條:代表實行常任制,按時換屆,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教職工代表條件。
1.認真學習并模范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人師表,做好本職工作。
2.注意調查研究,密切聯(lián)系群眾,經常聽取及時反映本部門職工意見和呼聲,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3.積極參加教代會會議和各種活動。能代表教職工的意愿,積極發(fā)表意見,努力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4.模范執(zhí)行教代會各項決定,督促有關提案的落實,協(xié)助黨、政開展工作,敢于和善于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與各種違紀行為進行斗爭。
5.作風正派、誠懇待人、關心學校和教育的發(fā)展,關心國家大事,關心他人疾苦,樂于助人,敢于發(fā)表意見,有參政議政能力。
第二十八條:培訓代表,要加強對教代會代表的管理工作。工會要制定培訓代表計劃,定期培訓,每年培訓代表1—2次,尤其要做好會前培訓,提高代表參政議政能力,增強民主參與、民主監(jiān)督的力度。
第二十九條:建立代表聯(lián)系職工制度,通過多種渠道及時了解教職工關心的問題。
第六章 教代會檔案
第三十條:建立教代會檔案,每年度裝訂一冊。教代會檔案應較詳細記錄本年度教代會工作情況,由工會負責整理,并存入學校檔案室。
第三十一條:教代會檔案目錄:
1.教代會主席團名單。
2.教代會正式代表名單。
3.教代會專門工作組負責人及成員名單。
4.校長工作報告。
5.校級述職報告。
6.教代會通過的學校財務工作報告。
7.教代會通過的決議和決定。
8.教代會通過的規(guī)章制度及重大事項決議或決定。
9.教代會提案表及提案處理表、民主評議干部表。
10.教代會議程表、開幕詞、閉幕詞。
11.教代會評估自評表。
12.教代會各項會議記錄。
13.教代會工作總結。
14.培訓代表計劃及實施情況。
第七章 教代會工作評估
第三十二條:教代會評估內容:
(一)評估學校領導班子是否重視、支持教代會工作。學校黨政領導是學校民主管理的第一責任者,他們對教代會的重視程度,決定著學校教代會、民主管理工作的狀態(tài)和質量。因此,首先評估學校黨組織對教代會的領導和支持情況。評估校長在行政管理學校的同時,在加強民主管理、支持教代會工作、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好學校的情況。
(二)評估教代會制度落實情況。著重考察學校是否按《教代會規(guī)程》召開常規(guī)性教代會。教代會工作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是提高教代會質量的有力保證,是實現(xiàn)學校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徑。
(三)評估教代會職權的落實情況。著重考察有關學校改革和發(fā)展方面的重大問題是否提交教代會討論和聽取代表的意見、有關教職工勞動權益和教職工隊伍管理的重大規(guī)章制度是否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項是否提交教代會討論決定的、以及民主評議干部發(fā)揮民主監(jiān)督作用的情況。
(四)評估教代會閉會期間學校民主管理工作情況。著重考察教代會各專門工作組發(fā)揮作用情況,考察校務公開工作情況,考察代表提案的質量及提案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學校建立民主管理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任組長,校長和工會主席任副組長,吸收教職工代表參加。學校民主管理領導小組成員5—9名為宜,其中教師代表不少于40%。民主管理領導小組要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教代會工作,總結教代會和學校民主管理工作經驗,不斷提高教代會和民主管理工作質量,負責本校教代會和民主管理的自評工作。